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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道德与文明研究中心学术工作坊之三——“国家治理:要德治还是更要法治”

发布日期:2021-07-08    作者:宋梓豪 葛梦喆     来源:     点击:

湖北省道德与文明研究中心学术工作坊之三

——“国家治理:要德治还是更要法治”

 

2021年7月4日,湖北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湖北省道德与文明研究中心在哲学学院3004召开主题为“国家治理:要德治还是更要法治”的学术工作坊会议。此次会议由湖北省道德与文明研究中心主任戴茂堂教授发起并主持,邀请四位外校哲学名家主讲,他们分别是: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道德文化研究院张怀承教授,国家级计划入选者特聘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哲学院院长王雨辰,国家级计划入选者特聘教授、武汉大学哲学学院院长李佃来,华中科技大学哲学学院院长董尚文教授。哲学学院及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兼本基地研究员共6人参与了点评和研讨,哲学学院多名博士研究生也参与了会议。

 

    

会议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由戴茂堂教授致欢迎辞。戴教授首先对与会的各位专家、教授和师生表示欢迎。戴教授表示,湖北省道德与文明研究中心历来重视学术交流活动的开展。这次以学术工作坊的形式召开的会议,顾名思义,是要有“会”有“议”,目的是让专家学者们和师生们在学习中聚会,在聚会中互相学习。接着戴教授解释了本次会议的主题。他指出,这一主题涉及两个大问题。第一个是道德与法律之间究竟相不相关?它们如果是相关的,那么是重在相互区别还是相互联系?而这个问题在学术界存在很大的争议,在西方学术界尤其以哈特和哈勒为代表表现出尖锐的对立。哈特认为,法律和道德之间有明显的区分,必须在这两者之间绝对划清界限。反对者哈勒则坚决不同意这个观点,认为任何的法律都要接受道德的裁决和批判,因而恶法不能成为法,否则整个国家就乱套了。第二个问题是道德与法律这两者之间有没有轻重缓急,它更多是在中国展开。古代中国一直是德主行辅,道德占有绝对的主体地位。但是随着在现代中国“以德治国”“依法治国”等概念的提出,道德与法律这两者中哪一个权重更高?这个问题一直处在讨论当中,因此究竟是哪一个优先?从不同的角度阐述,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都有成立的空间。最后,戴教授再次强调了本次会议展开的目的,即邀请各位教授围绕这一话题畅所欲言,进行深入的学术探讨。这些话题都是开放性的,没有定论,更没有标答,目的是希望共同促进大家对这一问题的思考和理解。

 

 

 

第二个阶段是四位校外专家的主讲。首先是张怀承教授发言。他认为,可以从法律与道德的同质性问题切入,进而探讨道德与法律关系。国家治理要德治还是法治,包含了许多内容。基于自身中国哲学研究方向,并结合中国社会治理的历史,张教授谈到,古代中国“刑不上大夫”包含了这样的意思:刑法的适用对象不包括统治者,这是因为国家的公权力掌握在统治者手中。古代刑法的适用对象是庶人即普通民众,用刑法来规制民众,也是古代国家治理的一个根本环节,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在国家治理层面法治更重要。接着,张教授从历史层面再次强调,在自秦以后的中国政治史上,国家治理真正依靠的还是法律。

    在张教授看来,道德与法律是从一套体系当中分离出的两套体系,两者具有相似性、同质性。就相似性而言,道德是法律的价值基础,法律上的定性与道德评价的善恶是相联系的,没有善与恶的价值判断,就无法规定什么是犯罪,什么是合法。人们总说道德是治心、治人,法律只是执行,张教授对这种说法提出了质疑。他指出,这个说法有些不严谨,因为法治不只是执行,它背后也有法治观念、法治意识。没有法治观念、法治意识,法治如何行得通?

就道德与法律的差异性和同质性问题,张怀承教授指出,道德与法律的区别是两者在人性假设上存在差异,一个讲人性善,一个讲人性恶。张怀承教授又指出,差异性是存在的,但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即我们怎么去矫治人性中恶的一面。道德是通过自觉的修养,法律则依靠暴力的手段进行强制改造,但是两者的目的都是要实现社会的和谐。法律的目的是否定人性中的恶,让大家做好人,所以人不能犯罪,犯罪的必须接受惩罚。在这个意义上,张怀承教授认为法律与道德的终极目的是一致的。

由于道德、法律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张怀承教授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张教授通过不违法、但在道德上存在违背人伦的事为事例指出,道德依赖于个人的内心信念,而法律更具现实意义的普遍性,不论懂不懂法律都要遵守。因此他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除了相互吸收之外,还要进行融合。最后,张怀承教授总结道,过去,许多学者研究探讨德法关系的角度主要是法律和道德的差异性、差别。因此,张教授指出,学界可以从法律和道德的同质性视角重新思考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接下来董尚文教授表示,在道德与法律关系上他更支持德法均衡,但董教授也强调德治与法治的具体情况需结合实际运用。尽管德治心,法治刑,但心行是合一的。在现实治理中,两者都可以使用,但在哪种情况下优先使用哪一个,要看国家不同时期处理的不同问题。董尚文教授从近代以来我国的历史和特殊国情和出发,探讨德治与法治优先性问题。他指出,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一直试图解决公平与分配的问题,这时需要德治的观念来治理国家,因为把公平摆在第一位就是把德治放在第一的位置。再后来,由于经济发展的需求,我国开始注重效率问题,与此同时很多德治的观念也发生了改变。而当社会治理中,效率问题破坏了公平,法治手段需求增多,法治的地位得以上升。因此在不同时期,国家治理有不同目标追求,那么不同的使用手段也是正常的。最后,董尚文教授重申了德法均衡的观点,并强调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目标进行协调德法的关系,但最基本的仍是道德。在董教授看来,对于国家治理,德治是根本,法律是关键,法律主要是从行动上进行强制性的控制,而道德是从心灵的自觉性上引导人们。因此,站在学理的角度上,最根本也是最基础的东西,就是道德。

 

 

 

王雨辰教授主张德法兼备的社会主义生态治理观王教授认为讨论德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首先要明确一个前提中国是否可以用西方法治来理解现代中国的法治国家建设和依法治国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建设法治国家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鉴于此,王教授首先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制出发指出了中西方法治的不同西方的法治以契约精神为核心是通过现代化进程自然而然实现的而中国的法治则与政党息息相关因此我们不能用西方的法治观念来理解中国的法治观念王教授强调中国法治的根本问题是党和法的关系问题我们的法治是党领导下的法治治理与管理是不同的管理有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区分而治理则没有这种概念党是国家治理的领导机构和执行组织在某些情况下党纪和国法有着些许差别法律规定义务道德提倡向善二者着力点不一样但是党纪中却存在某些道德要求这与法治之间产生了矛盾此外王教授还谈到了法治与德治的划界问题虽然在国家治理中德法需要兼备但二者都有各自的职能范围不能用道德去解决法律应当解决的事情例如反腐败如若将国家治理寄希望于对人的道德境界提升中那注定无法产生真正的效果只有靠法律才能规范人们的行为道德应当是一种期望期望人们变得高尚要求每一个人都成为圣人,是不现实的中国现代化的进程推动了法治的发展人的权利意识开始逐渐提升此外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也是法治发展的重要条件王教授并不主张将道德纳入法律道德是软约束对于信仰道德的人才有约束力因而其作用较弱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和道德应当兼备两者是相互依存的法律是他律道德是自律两者缺一不可从国家治理角度出发应当以法治为先德治为辅不能将道德的作用无限放大

综上所述王雨辰教授重点关注三个问题一是道德与法律的划界二是中国的法治与西方的法治的区分以及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面临的问题三是法律和道德分别有什么样的职能范围只有搞清楚这些问题才能真正区分好法治和德治市场经济的核心是求利求利的前提是规范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只讲私德不讲公德仅靠道德就能维系的社会已经不存在了因此王雨辰教授主张在德法兼备的前提下法治为主德治为辅

 

 

 

李佃来教授认为,德治与法治或人治与法治都是非常复杂的问题。从学术史的角度看,这些问题既是融合在一起的也要进行区分为什么说是融合在一起的呢?他举武汉大学哲学学院的伦理学教研室更名为伦理学与政治哲学教研室为例加以说明毫无疑问伦理学研究道德问题那么政治哲学研究的问题是否包含道德呢?应该说伦理学和政治哲学在我们看来不是完全分家的,有些问题是融合在一起的但是政治哲学在很大意义上是研究法权问题的而法权问题是法治中的前提性问题例如罗尔斯的正义论,正义问题首先是一个政治哲学的问题,但与此同时正义问题最终还是要落地到国家法律的制定中要成为法律制定的前提,所以罗尔斯也是一个法哲学家。在这个意义上政治哲学也是一个法学问题此外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也谈到了道德问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伦理学、政治哲学、法学、法哲学这些问题都融合在了一起从学术发展史的角度出发也是如此例如康德就非常明确地讲到法权问题他认为法权不应该是一个经验的东西而应该是一个从先验节点上来推导的问题在康德看来道德也是一个先验推导因此在康德这里道德和法律是分不开的回归到古希腊时期也是这种情况古希腊哲学家讲的是德性论如若将德性论放到国家治理上,它首先强调的是德,而不是法不过这个德性论最后也还是会成为一种法法的前提还是道德

但是近代之后讨论德法关系时,主流的观点还是主张将二者分开例如洛克就转向了法权论的哲学所谓法权论就是包括洛克霍布斯休谟亚当 · 斯密穆勒这样一批哲学家都主张法权他们的主要工作是为现代人的个体的权利和自由做辩护这种权利后来表现为对市场社会的契约精神的维护权利是现代人的生存要素它必须成为一种社会规范总体来看这种社会规范要确立下来不能仅仅依靠个体的道德的信仰,而是要依靠法来确认。因此洛克的政治哲学主张后来变成了西方的法律。西方在1819世纪特别是法国大革命之后确立起来的法典其核心主题就是维护个体的权利和自由,特别是维护财产权所有权。马克思对于这个问题的观点十分清晰他认为法律的根本就是要维护个体的权利也就是保护人民的所有权财产权所以法律是在市场经济下确立的一种社会规范它不讲个体的道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和道德在近代之后很大程度上又是分开的那么分开之后我们就需要关注法本身探究法的实质究竟是什么西方社会法的实质是保护个体的权利,保护个体的尊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的实质应该不是power不是国家权威而应该是市民社会的权利这是近代以来法权的核心主张因此法律需要依靠国家的权力来建立,但是国家权力并不能代表法例如某些公检法系统的公职人员利用法来彰显个人的权威这种行为就违反了法律精神立法者执法者应当是最懂法的人当他们把法律变成一种工具,这个时候就和法治精神背道而驰了。真正的法治精神应当保护人民的权益,而非侵犯人民的权益。以此为前提李教授继续阐述了一个观点实质上法律和道德在行使不同的职能法律维护一种规范性这种规范性是一种应然的法它应该对保护人民权益有促进作用而非一种恶法正义是法的核心只有正义的法才是最好的法

对于当代中国来说我们首先需要的就是一部能够保护人民权益的法律法治社会的精神实质应该在这个地方当代中国之所以强调法治而非强调人治,就是因为改革开放以来当代中国发生了重大的社会转型市场经济代替了计划经济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建立一部和市场经济相匹配的保护人民权益的法律是至关重要的但与此同时中国有一个很重要的制度框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一点毫无疑问是必须要坚持的发展思想和基本路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想要真正确立起来就需要法律制度来保护人民的权益

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虽然近代以来二者不同是主流观点,但是李佃来教授提出了自己独特的见解在李教授看来德治与法治虽然不同但并不是完全不同当我们把法治精神定位在保护人民权益的时候,这样的法就是向上的向善的法实际上它和一般意义上的道德似乎是可以融通的,因为它的最终指向是善从这一点上看法治建设如若完全没有道德内涵在其中,很可能发生变质因此将道德和法律放在一起来讲,是有利于我们的法治社会建设的当然两者的主要功能还是不一样的在当代中国法治毫无疑问具有优先性道德是软约束,法律是硬约束想要维系一个社会法治是至关重要的德治没有如此强大的力量但是我们在道德的意义上理解法律,似乎又有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李佃来教授还从学术角度出发分析了黑格尔与罗尔斯对于法律与道德问题的看法综上所述李佃来教授认为德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是极其复杂的在德法兼备的前提下李教授主张应当法治为先法治应该通向保护人民权益的一种善这种应然的善法在向善的目标上是与道德对应的

 

 

 

第四个阶段是点评和研讨,由湖北省伦理学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湖北大学高等人文研究院副院长、湖北大学哲学学院李家莲副教授主持。李教授首先就本次会议的主题谈了一些观点。她认为苏格兰启蒙运动时期到近代英国哲学的发展时期是一个从在道德背景下讨论法律问题到法律情感化的转向过程德治和法治的关系问题是苏格兰启蒙运动时代的核心问题之一它贯穿于启蒙运动的整个过程但启蒙运动时期是以道德为基础讨论法律问题的洛克的道德学说由于过于强调奖惩法则忽视人们的内心感而受到批评有的思想家则认为道德对于人而言是自然而然的东西不是人们刻意做出来的结果启蒙运动后期法律意识开始觉醒英国出现了大量讨论法律问题的著作后来法律的情感意识暴露出来最终出现情感化这种倾向一直延续到现代但无论是在道德的背景下讨论法律还是法律的情感化都说明两者不是分离的而是在深层的基础上动态统一的

 

 

 

随后湖北大学的周海春教授徐谨教授肖雄副教授和杨海军副教授分别对各位专家的发言作了点评

周海春教授指出,要从中西社会发展的道路和中西文化的本源入手去谈这个问题,一个国家的文化传承过程中会形成特定的法与道德的关系。他说道,当代中国的法律一定会面临现代性困境,我们要思考背后的本质问题是什么。周海春教授引用了人大代表提案等例子,分析关于现代道德与法律的问题,他认为现代社会强调人与人之间的竞争关系,为了维持这种竞争关系,儒家的道德是“没有办法的”,所以很多时候使用了法治的方法来维持正常的竞争关系,表象的背后是一个“道德-法律”平行关系框架。之后,周海春教授又从社会治理的宏观操作层面分析,表示中西方的社会管理方式是不同的。西方的法治传统源于对商业合作与竞争关系的维护需求,从基层民众之间的关系维系手法慢慢的衍生出民法等法律,背后的根本动机是保护个人利益和交往的正常秩序。对于德治与法治的历史渊源问题,他呼吁我们更细致地研究。其次,周海春教授还就前几位老师提出的“方向性”问题发表了一点看法,他认为前几位老师对于未来的构想很好,但同时也建议“还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框架里面”去探讨问题,尊重现实。要维护党的权威,并且促进社会稳定的长期发展,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要能互相协调,重视群众的需求和想法,在德与法之间摸索一种平衡。

 

 

 

肖雄副教授对前几位老师的一些论述表示肯定,并且也认同要多从中国传统文化背景的角度去研究的说法。肖雄副教授从具体的法律诉讼争议问题的例子入手,指出很多社会问题兼具道德和法律属性,比如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权利义务方面的争端,如何兼顾道德与法律,常常成为一个难题。接着他从中国的社会制度、西方的公平正义理念和宗教等角度继续分析,认为中国社会的治理思路在社会主义框架下保留着实用主义、顾全大局和“为万世开太平”的倾向,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西方社会对于公正的追求和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对于道德的追求是不同的,康德表示没有在历史上看到过“纯粹善”的人,西方的公正观念更多是具有一种“欠债还钱”的计算思维,绝不会出现中国“百善孝为先”的无条件“孝”等现象;而关于宗教的研究,似乎也是对我们议题讨论的一个补充,会对“理性”和“道德”的讨论提供新视角。

 

 

 

徐瑾教授认为法治的核心是惩恶,德治的核心是扬善。在西方,道德与法律似乎并不那么冲突,因为道德的主要规定者在基督教。但是在传统中国就不一样,因为传统中国一直有道德泛化的趋势,即以道德来评价一切行为,不存在道德不能评价的事物(包括吃饭穿衣等)。法律与道德的现实性冲突,还表现在执行法律的是“人”。康德认为人有善的禀赋,但是也有恶的趋向,人性是有根本恶的。所以,就算一个看起来公正的法律在“不可能是纯善的人”那里执行起来,也可能变得不公正。所以我们认为,衡量道德与法律的标准要付诸人性,即人的理性及其道德律。依据理性及其道德律制定出来好的法律,然后依靠理性的人去执行法律,从而达到社会治理的良善。

 

 

 

湖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杨海军副教授指出张怀承教授从中国思想史的角度谈到了德法关系强调了道德和法律要互补融合要注重德法的统一性董尚文教授强调了道德和法律的均衡性并且认为无论道德还是法律都要面对现实道德治理是根本法律治理是关键王雨辰教授首先讨论了西方的法治和中国的法治的区别同时强调我们不能简单的用西方的法治经验来治理中国的社会问题李佃来教授则从学术史的角度特别是从西方学术史的角度谈到了德治和法治的融合和区分问题并且梳理了西方关于德法关系问题的思想着重强调了无论德治还是法治都要保护人的权益杨海军副教授随后对各位与会教授的精彩发言表示衷心的感谢各位教授真诚交流畅所欲言观点新信息量大为湖北省道德与文明研究中心提供了新智慧

 

 

 

 

    会议的最后一项议程是由湖北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道德与文明研究中心研究员、湖北大学哲学学院副院长阮航致闭幕词。阮航副院长首先对各位专家教授的精彩发言和深入的学术讨论表示感谢。本次学术工作坊是基地在本学期的第三期,阮院长表示对本次会议刚好有三点感受,可概括为“三高”:

第一,会议高端。在阮院长印象中,此次会议在印象中是基地学术工作坊中最高端的,也可以说恰逢学期结束就刚好到了高峰。本次会议虽然规模不大,但是学术名家汇聚,既有资深专家、学术前辈张怀承教授,也有名校哲学学院的院长和国家级计划入选者。他们给我们带来了精彩的观点,提供了深刻的学术思想,这既是对我们基地和省伦理学会工作的巨大支持,也对湖北大学哲学学院的学术发展具有非常好的提升作用。

第二,会议主题有高度。德治和法治问题分别是中国和西方的老问题,发展至当代纠结成了高度复杂的难题。本次会议从国家治理的层面切入,探讨两者的重要性及其相互关系;这个切入点比较尖锐,聚焦于这个问题的关键处,需要高度的学术思维才能处理。也因此,各位专家深入浅出的梳理和各位老师的交流与研讨,将我们对这个问题的思考带到了新的高度。

第三,会议的效率非常高。尽管本次会议探讨的问题非常复杂,涉及面也比较广泛,但各位专家从不同角度发表的高见让我们都深受启发,让我们对于德治和法治相关问题的思考收获满满。同时希望这种效率能够有所扩展,希望在场专家教授能将对这个问题的思考整理成文,纳入我们正在推进一个刊物《价值论与伦理学研究》,就德治法治问题形成一个专栏,成为一个非常有显示度的成果,让会议成果能够产生更广泛的影响。

最后,阮航副院长再次感谢了各位专家的大力支持,同时感谢哲学学院老师、学生的积极参与。会议在大家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撰稿人:宋梓豪,葛梦喆,审稿人:戴茂堂,阮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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