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研室(对外可称研究所)是学院核心业务单位,教研室(研究所)要创造性地积极开展工作,把提高学院的科研实力、提升学院的教学水平作为自己工作的首要目标。围绕这一目的,特制订哲学学院教研室(研究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教研室(研究所)的成立和调整须以学院民主推荐为基础,最终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同意。
第二条 教研室(研究所)设主任、所长各1名(也可兼任),负责管理教研室(研究所)的业务工作。学院每年按每人6000元拨付建设经费给教研室(研究所),用于教研室(研究所)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专家讲座、开展院内外教学与学术研讨等一系列活动。
第三条 教研室主任(所长)应由符合以下条件的教师担任:
1.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2.从事并热爱教学工作,有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
3.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一定的学术影响;
4.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公道正派。
第四条 教研室主任(所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按照学院规定,享受有关待遇(每学期各补贴10个工作量)。学院每年度末对各教研室(研究所)进行考核,最后评选出一个优秀教研室(研究所),学院给予该教研室20个工作量的劳务津贴。
第五条 以教研室(研究所)为单位开展学院的各种常规性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每一年度教研室(研究所)均需要对本年度的工作进行总结和对下年度的工作提出规划。
第六条 教研室(研究所)需凝聚各自的研究方向,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未来主要的研究方向;根据教研室(研究所)所提出的研究方向,在教研室(研究所)乃至全学院组织科研团队,对相应问题进行有组织、有规划的研究(如对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重大和重点项目的培育)。
第七条 动员和组织教研室(研究所)成员申报各级各类课题,既包括科研课题,也包括教学研究课题,提高课题申报的质量和申报的成功率。教研室在每年重要课题的申报期间必须组织相应的交流和讨论,并争取向外推荐。
第八条 提高教研室成员的教学水平。教研室主任要发挥教研室所有成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教学理念、教学方法等各个方面和环节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特别是重点培养年轻教师的教学水平,让年轻教师早日承担教学重担。
第九条 积极组织和推进学术活动。教研室(研究所)原则上每学期举办的院内学术交流不少于2次、教研活动不少于1次。鼓励教研室邀请高水平的校外专家进行学术前沿研究讲座。教研室(研究所)要积极和主动地向外推出教师老师的成果(论文、著作,包括教材等)。
第十条 本科生、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开题和答辩等业务工作由各教研室(研究所)承担;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强化教学质量监控,不断提高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完善各教研室(研究所)的网站建设,及时更新各课程网站的内容,原则上各教研室(研究所)每学期至少应对课程网站更新一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湖北大学哲学学院
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