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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道德与文明研究中心基地学术工作坊之二:“德治与法治关系研究”会议成功举行

发布日期:2021-05-28    作者:     来源:     点击:

湖北省道德与文明研究中心基地学术工作坊之二

德治与法治关系研究会议成功举行

 

2021526湖北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湖北省道德与文明研究中心在湖北大学哲学学院3004报告厅举行“德治与法治关系研究”会议,就德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展开争论。本次会议由湖北省道德与文明研究中心主任戴茂堂发起。

 

 

会议的第一项议程是由湖北省道德与文明研究中心基地主任戴茂堂教授致欢迎辞戴茂堂教授指出湖北省道德与文明研究中心是湖北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已经有十四年的历史。最近,研究中心准备围绕道德与文明这一主题举办一系列的学术工作坊。半个月之前的第一期工作坊以道德与文明的多样性为题,恰好与研究中心的名字——道德与文明研究中心相符合。戴茂堂教授表示,在人们的习惯思维当中,认为道德和文明始终是正相关的关系,但是,现代文明的发展却引发出很多的道德问题。那么,如何去清理道德和文明的关系,使道德能够在不断发展的文明环境中得以生存,就成了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这也是第一期工作坊讨论的重点。

本次的第二期工作坊以德治与法治的关系为主题,邀请了数位专家发表高见。戴茂堂教授指出,德治与法治的关系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两个相关的问题,道德和法律之间究竟有没有关系,它们是两个相同的东西还是两个不同的东西,在西方和中国的学界一直存在争议。现在国内有两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主张将道德变成法律,也就是道德法律化;另一种观点主张将法律上升为道德律,认为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是上线下线的关系,道德是比较高层次的要求,法律是比较低的要求。前一种观点有让上线的道德降低价值标准之嫌,后一种观点则鼓励了底线的法律要不断向上线的道德转化与提升。这些观点都需要给予严肃回应。所以,今天特地从武汉各高校请来了不同方向的专家,希望各位专家的高见能为我们带来新的启发。

 

 

随后,与会专家就德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进行了主题报告。湖北省道德与文明研究中心主任助理、湖北大学肖雄副教授主持了专家讨论环节

 

 

 

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汪信砚教授首先从现实层面出发,论述了当代社会道德理想的规范问题。汪信砚教授认为,道德理想是人们对社会道德生活应然状态的观念建构,是人们根据社会发展的总体价值目标并在对社会道德生活的实然状态进行批判性反思的基础上确立起来的。社会的道德理想,寄寓了该社会人们在道德方面的向往和追求, 是该社会道德价值观念的集中体现。接着,汪信砚教授谈及社会主义道德理想的具体内容,指出道德理想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其中,最基本的两个方面是:第一,在人己关系上,强调“毫不利己, 专门利人”;第二,在公私关系上,社会主义道德理想又强调“大公无私”。因此,在综合这两个最基本方面后,无己无私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便是社会主义道德理想的本质内容。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在我国社会的道德生活中,出现了以道德理想为基本标准的善恶二分的道德评价,即凡是符合道德理想的行为都被视为善举, 而凡是偏离了道德理想的行为都被视为恶行。

汪信砚教授指出,之所以出现上面的道德评价,是因为人们长期未能认清和摆正道德理想在社会道德价值体系中的地位的结果。汪信砚教授接着论证道,任何一个社会的道德价值体系都包含着道德理想和道德规范这两个基本层次。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的行为达不到道德理想所要求的道德水准,只是达到了道德规范的层次,而那些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理想的行为原本具有的“善”或“高尚”的道德价值属性,实际上又不应该仅仅给出“正当”之评价,而那些践行了社会主义道德理想的道德楷模也不再具有任何示范作用和教育意义。汪教授提出,这种完全抛弃社会主义道德理想、满足于把人们的社会行为维持在道德底线水平上的倾向,势必给社会的道德建设带来严重的损失。价值理想是最高的理想层面,道德理想也是最高的道德层面。没有道德理想,无法形成完善的社会道德价值体系。如果不以道德理想为标准,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行为最多只能停留在道德规范、道德底线的水平。

最后,汪信砚教授指出,作为社会道德价值体系的两个基本层次,道德理想与道德规范对于社会道德生活的健康发展来说缺一不可、不可偏废,二者在社会的道德生活中执行着不同的功能。道德理想是激励性的,其功能主要在于“拔高”;而道德规范是禁止性的,其功能主要在于“守常”。因此,汪教授强调,既不应用具体的道德规范来取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道德理想,也不应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道德理想来代替具体的道德规范。一方面,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应该尽可能地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道德理想。另一方面,不同类型的道德规范与道德理想的关系是不同的,需分别对待。

 

 

 

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牟成文教授分别从两个方面试图探讨德治法治的关系,一方面是马克思道德观,另一个则是德治、法治落地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论述马克思的道德观时,牟成文教授对学界关于马克思道德观理论进行梳理。他指出,有一批学者认为马克思没有道德观,这一批学者将马克思与康德、边沁等进行了比较,从功利主义、目的论、本质主义等方面对马克思具有道德观的说法提出了质疑。牟成文教授认为,马克思有自己的道德观,并分别从功利主义、目的论、本质主义三个方面竭力论证了马克思道德观的特别之处,提出了马克思道德观是综合主义的。

随后,牟成文教授在场师生分享了其在实地调研得出的感悟:要将在德治法治关系的理论研究充分运用于实际。牟成文教授指出,在乡村、社区调研时,他发现村民、群众德治法治在最后一公里的实际落地上存在许多问题,包括德治法治的具体实施手段以及如何调动民众参与德治法治的积极性等。牟成文教授在这些问题的探索中不断思索,试图探讨这些落地问题到底是技术性问题,还是理论,亦或是体制上的问题。

 

 

 

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吴畏教授着重讨论了德治与法治中的公共性问题吴畏教授表示从任何的社会的实际的操作去考虑,德治与法治的社会行为总有它自己的理想,同时有自己的目的。那么德治与法治的目的何在?畏教授结合自己在公共性领域的认识论基础上谈了一些想法。

首先吴畏教授就公共性问题对康德、黑格尔以及哈贝马斯三人进行了概念上的分析。从康德开始,他认为公共性也可以从法律角度考虑,也就是公共权律或公法形式属性。“所谓公共性——也就是关于公共的形式规定性——乃是衡量什么是公共的形式化判断标准,同时也是检验什么是不公共性的形式性底线指标。”在康德的定义中,这种形式性只能是指理性,这个理性不同于实践理性和关于道德理判断中的问题。康德认为这种理性有两种利用方式,即“理性的私人运用”和“理性的公开运用”。关于为什么要获得“理性的公开运用”,康德认为是“理性本身的需要”,但并未详细说明,问题就在于,理性并不是固化的、纯形式的东西,只有在公众概念中才存在,即理性是一种共存或共识的存在。黑格尔提出了一个“公共性”的概念:“公众意见在其自身没有识别(辨别)标准,它也没雨提炼它所包含的实质要素,并提高到精确知识的能力。因此,独立于公众意见是达到更好的或合理的任何东西的第一个正式(形式)条件,不论是在生活,还是科学中。” 吴畏教授在福柯的启发下,认为无论是“德治”还是“法治”,是一种精神层面的教育。哈贝马斯关于“理性”的新看法:“理性的标准总是在语境中被接受,是不能被相对化的。也句是说,一旦我们认为是理性的,我们就不能相对化它们。” 吴畏教授认为,无论是德治还是法治,前提应该是道德判断,而法律形成规范判断,即该不该做。缺少法律规范的行为是没有主张的。

吴畏教授认为历史上的公共性构型有三种分别是公共性的自然构型(由自然时空和地理条件制约的构型,例如家庭、氏族、民族等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公共性的社会构型(经济构型、政治构型以及由此决定的交往构型)以及公共性的话语构型(想象的公共性)。吴畏教授分别阐述了卢梭、边沁、霍布斯在公共意见的认识论上的理论,并详细分析了哈贝马斯关于“舆论”和“意见”的研究。

最后吴畏教授提出可以通过对公共性的认识论来反思德治和法治:第一德治和法治的对象是公共性的主体第二共识和集体行动是德治和法治的两个实质规范性条件第三德治和法治的形式统一性在于公共理性第四探讨得知和法治的优先性问题需要(社会)认识论维度第五个人认知与公共理性具有张力、矛盾。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刘明诗教授认为应该价值论角度切入探讨德治与法治的问题对于在认识论视域下德治与法治如何表现为两种价值这一问题,首先要解释什么是“价值”。刘明诗教授看来可以从马克思理论中找到价值的定义价值是满足人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这就可以看出,价值是一个认识范畴,必须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中说明。其次是价值作为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范畴,表明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关系即价值就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一种属性。刘明诗教授指出德法问题讨论的主体是国家治理现代化从这一点出发,德治和法治的价值就在于满足国家治理需要的地位和作用大小因此应该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域中引进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刘明诗教授强调国家治理在不同时期的表现有根本性的不同,德治和法治在古代和现在有时代内涵上的不同这是看德治与法治关系问题的重要前提而共同前提就是当代的国家治理,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我们应当在相对的语境中讨论德法关系

刘明诗教授认为,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域下,法治起着主导作用并且法治对德治具有价值上的优先性。对于这一论点,刘明诗教授详细说明了三个理由第一国家治理的本质是依法治国,法律具有主导性。治理不同于管理,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制度体系。目前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也进一步证明了要进行国家治理必须加强依法治国。可以看出,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第二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基于市场经济现代化的前提下,市场经济内在要求法治优先。市场经济是多元化的经济,不同的主体之间靠契约来维持关系,这种契约关系正是一种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存在竞争,有竞争就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就有可能陷入无序,社会秩序也会陷入混乱。此外,从资本逻辑来看,市场经济与资本逻辑相关,资本逻辑具有负面作用,要克服这些负面影响就必须要靠法治。法治要先于德治出场,因为法治具有强制性、直接性。第三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德治,但德治的作用是辅助性的。中国有德治的传统,强调统治者要有高尚的人格。由于法治具有滞后性因此德治可以先发挥作用但是以法治为支撑德治发挥作用的前提因此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结合是以全面依法治国为根本前提

 

 

 

湖北大学哲学学院魏敦友教授重点了三个话题

第一确立一种新的分析框架,拆解道德。魏敦友教授认为大家在思考方法论时,总是围绕概念,导致人好像就是概念的工具,用概念规范现实。当现实不如意时,不反思概念是否出了问题,却总想让现实来服从概念。大家从结构来理解概念,但是却忽视了结构形成的过程。魏敦友教授希望从概念到问题,从结构到过程,来解决当下纷争不已的德治法治之争。他指出,哲学界研究伦理学的学者会强调德治,大多承认德治是中心但法治也不能不要,这是一种立场而在法学界,最近三十年来,随着法学发展越来越完善,法学界的声音是坚决反对德治的,似乎德治就意味着有高高在上的皇帝以德治国,百姓失去了平等的权利。魏敦友教授主张大家应该思考德治和法治背后的冲突和隐含的问题到底是什么?人类社会生活必定有人文秩序他认为真正的问题是人文生活的秩序到底如何建构起来?国家治理只是一个表面问题,人文秩序到底如何正当化才是根本的问题。“我们到底应当如何生活,在什么样的秩序上生活才是好的?人文生活的正当性是什么?”魏敦友教授提出将道德进行拆解,他认为当我们在谈论道德时已经失去了道德的本源性含义。魏敦友教授表示道生之,德续之我们陷入到概念之争,距离问题的根基就会愈来愈远我们应该将道德还原到人类生存的根源处魏敦友教授强调道德首先应该是行动所有的人文秩序都是事后建立起来的,要强调奋斗。幸福是非本源性的,奋斗才是本源。我们首先不能“躺平”,道德的本意不是这样。道德首先是道,今人把道德看作规律和规范德只是在道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一个结构,法治中国是在道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一个人文秩序。道德、道理这些概念拆解之后,可以得到文明生活的各种细节概念,所有一切都是在人文生活中的。什么叫德?躺平”也是一种德,但却是一种坏德。仁爱、孝都是德,不能空讲德的概念,似乎德没有内容。赋予德更多内涵,可以说今天所有德性都是德,包括法治。魏敦友教授看来,不仅要从结构上理解德治法治,也要从过程去理解。

第二历史的当下。法治中国的建设作为一种人文秩序是有历史性的,应该回到中华民族的源头处。魏敦友教授指出中国历史可以分为四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道治创证期——以孔子为核心此时中国传统道德便具有了行动性、整体性、循环性等特征而后便是经学时代、理学时代以及法学时代。魏敦友教授认为,人之所以服从一种秩序的正当性,是因为有信念在其中,比如以董仲舒为核心的经学时代,强调圣人崇拜朱熹为核心的理学时代,圣人说的必须要符合事理,强调“事理遵循”唐宋时期到晚清时代,都是遵从一种“事理”。魏敦友教授说今天讲德和法的关系已经远远超越中国古代讲法和理关系。人的信念结构慢慢发生着迁移,近代以来批判理学就是因为理学已经适应不了时代现代已经到了一个“人人自主”的时代。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变在哪里呢?变在过去听圣贤的,现在听自己的。魏敦友教授指出,圣贤崇拜是“经治中国”的结构事理崇拜是“理治中国”的结构当今则是“人人自主”的法治时代,自由人的联盟才是主导人文秩序的生成有其历史性。

第三新的德性的法治。魏敦友教授强调,德就是一种人文秩序的结构经学时代有一种德,理学时代有一种德,法治时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要重新安排。法治时代,每个人都是主体,每个人也都是客体。魏敦友教授认为,今天虽然可以从道德去讲秩序,但已经形成了一个以法为中心的系统,于是会形成一些因法而生的概念,但也要看到这些概念只是德性的新的转化而已。魏敦友教授主张德治与法治的“与”要去掉因为德者,法也;法者,德也”。但是AI时代,可以说人类处于生死存亡的关头,此时法治就十分重要我们能否允许超越自己的智慧存在出现?大多数人还是希望人类延续下去,法治时代很有可能是人类文明真正成熟的时代——中国文化的壮年时代,这个时代人们在追求有尊严的生活方面,应该比理学和经学时代更有希望。

 

 

 

湖北省道德与文明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湖北大学陶文佳博士首先回溯了西方的法治(rule of law)概念陶文佳博士指出西方的法治是到启蒙时期才真正具有现代意义的重要性的,当近代政治哲学家们将依照法律的统治作为不同形式的统治权威统治正当性的基石时,他们试图提出的是一个与君主的权威相对立的、独立的正当性基础。继续追溯为何法律能够获得如此的权威性和正当性,我们会发现西方的近现代法治传统实际上又是建立在对自然法和理性之肯定的基础之上的,自然法毋庸置疑的可靠性和人的理性对自然法的认识能力是法律的权威得以成立的重要前提。但是,即便我们接受理性对自然法的认识能力这一前提,在自然法本身为何拥有毋庸置疑的可靠性这一问题上,近代哲学家们并未提供充分的论证,我们会发现在如洛克那里,自然法的可靠性源自基督教对于自然法和上帝之间关系的理解。因此,陶文佳博士认为法治问题在西方语境中仍需回答两个问题:第一,如果自然法是法律权威性的前提,那么抛开基督教传统,自然法的可靠性是否能够得到论证;第二,如果放弃自然法这个前提,法律的权威性还能否得到论证。

之后陶文佳博士回到中国社会的实际中进行讨论在她看来当我们探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德治与法治关系时,首先需要为法律的权威性提供有力的理论论证,才有可能回答为何依照法律的治理方式具有正当性。中国传统治理思想中的确有一些法治的精神,但不得不承认,主流的传统治理思想对于法治的论述还不多,而西方法治思想本身也还存在一些需要回答的问题,因此,如何为我国现阶段法治原则提供一种既能够借助中国传统文化力量,又能体现出中国特色的理论基础,是我们研究者可以进一步深入研究的。

 

 

 

 

与会专家发表看法之后,湖北省道德与文明研究中心研究员、湖北大学哲学学院姚才刚教授对本次的座谈会议进行了点评。

    姚才刚教授首先本次讲座作了精炼的总结他表示今天的会议规模小,时间短,但汇集了武汉地区极具代表性的高校专家,从不同角度对德、法结构进行了探讨随后姚才刚教授针对本次讨论提出两个问题:第一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是什么?如若没有法治的保障,德治是否就会下滑?第二构建什么样的人性论才有利于德治、法治的落实?

针对姚才刚教授提出的问题与会专家展开了积极的讨论

    吴畏教授用马克思和黑格尔的理论批判了皇权。在他看来中国古代对皇帝是没有任何道德要求的,直到宋明理学要求皇帝“内圣外王”,算是对皇帝提出了道德要求。

    魏敦友教授认为我们应当对历史进行研究封建王朝被推翻,在没有皇权的条件下我们如何进行德治与法治。当代的中国人文秩序的建构,在知识上还远远没有完成。在他看来孔子是道时期的心人物,董仲舒是经学时代中心人物,朱熹是理学时代中心人物,而法学时代,人人平等。

    汪信砚教授表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其实都是人治。他区分了古代德治与现代德治在他看来古代德治主要是指领导人的德治,现代社会的以德治国指的是提高全体人民的德治。

刘明诗教授认为我们现在真正应该关注的两个问题是:第一今天我们提的德法问题如果放在50年以前,会有什么不一样?第二21世纪的德和法究竟在何种意义上使用

 

 

 

随后,湖北省道德与文明研究中心研究员湖北大学杨海军副教授对本次的座谈会进行了总结。杨海军副教授首先对各位专家能够参加湖北省道德与文明研究中心的工作坊表示感谢,同时对各位专家的精彩发言和深入的学术讨论表示感谢。杨海军副教授表示汪信砚教授关于道德理想的论析,牟成文教授对马克思道德观的阐述,吴畏教授德治与法治的认识论反思,刘明诗教授从价值论领域谈德法关系和国家治理体系以及从现代化视阈下谈法治起主导作用的发言,魏敦友教授从历史到当下重新拆解道德,最后引出法治是一种新的德治,德法兼治归根结底是一种治理方式,法律道德化内化于心外化于形,两者共同发挥优势,才能走向善治的理论,陶文佳副教授提出为法治寻找具有中国特色的新路径都给了我们很多新的启发。

 

 

 

会议的最后一项议程是由湖北大学湖北省道德与文明研究中心主任戴茂堂教授致闭幕词

 

 

 

戴茂堂教授首先代表全体师生对各位专家教授的莅临和精彩发言表示衷心的感谢。戴茂堂教授表示,各位专家从不同角度发表的高见为我们提供了大量的信息,为我们打开了更多的视角,同时也为我们的思考进行了大量的补充。各位专家的发言必将助推问题本身的研究更加开放、更加深入。

 



    撰稿人:葛梦喆,审稿人:戴茂堂,阮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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